(2016)内0425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晓娟、郭树民、巴亚尔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晓娟,郭树民,巴亚尔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580-1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常学。被告郭晓娟,女,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郭树民,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巴亚尔图,男,蒙古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晓娟、郭树民、巴亚尔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郭晓娟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郭树民在中国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将被告巴亚尔图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郭晓娟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30000.00元;二、将被告郭树民在中国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30000.00元。三、将被告巴亚尔图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