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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程兴鸿与陈剑宁、赵晓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兴鸿,陈剑宁,赵晓斌,赵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225号申请执行人:程兴鸿。被执行人:陈剑宁。被执行人:赵晓斌。被执行人:赵晓锋。申请执行人程兴鸿与被执行人陈剑宁、赵晓斌、赵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846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2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662号申请执行人:金象,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石湖口村441号。被执行人:陈岩多,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后渠村湧金路130号。被执行人:徐妙建,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后渠村湧金路130号。申请执行人金象与被执行人陈岩多、徐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846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6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审判员程圣权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