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96号原告呼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