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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阿拉坦阿古拉与徐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阿古拉,徐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人阿拉坦阿古拉,男被执行人徐晓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前法执字第00932-3号裁定书于6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晓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晓明在中国银行XXXX0155638281058XXXXZHA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瑞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