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龙诉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81号原告:马龙,住伊宁市。被告:龙轩驾校总校,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董齐。被告:龙轩驾校三中分校,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周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诉被告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