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袁某梅与刘某军、刘某军、王某英、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梅,刘某军,王某英,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梅。被执行人刘某军。被执行人王某英。被执行人刘某军。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军。本院依据袁某梅诉刘某军、刘某军、王某英、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军、刘某军、王某英、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军、刘某军、王某英、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存款25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郝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