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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明与郭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郭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117号原告李明,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郭云峰,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郭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铭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