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明与郭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郭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117号原告李明,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郭云峰,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郭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铭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