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浩与刘强、张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刘强,张来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62号原告:周浩,农民。被告:刘强,农民。被告:张来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刘强、张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浩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