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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浩与刘强、张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刘强,张来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62号原告:周浩,农民。被告:刘强,农民。被告:张来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刘强、张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浩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