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玉保诉卢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保,卢专,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30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保。被执行人卢专。被执行人罗玲。申请执行人李玉保与被执行人卢专、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163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无住房登记。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存款;5、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无工商注册登记数据。6、国土部门查询,无土地登记。7、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3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