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正育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星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正育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正育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田,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毛永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正育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华星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正育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正育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正育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