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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禹羌担保有限公司有与亨源工贸、凌通机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川亨源工贸有限公司,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续峰、张永军、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123号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川亨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续峰、张永军、张秀英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川福北川亨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续峰、张永军、张秀英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2015)北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财产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北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王 跃审判员  石建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