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1089一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张腾飞、廖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友,陈以文,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89一3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友,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以文,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俊峰,男,1963年8月8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高云友与陈以文、杨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云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陈以文、杨俊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云友借款计人民币287877元。经查,被执行人陈以文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俊峰只有一辆小车,及房屋一套现已被查封在处置中,其他别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