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陈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陈伟伟;王登波;陈佃刚;王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188号。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陈伟伟,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登波,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佃刚,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华华,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伟伟、王登波、陈佃刚、王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登波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A×××××),查封被执行人王华华所有的汽车两辆(车牌号:鲁A×××××、鲁A×××××),以上车辆均下落不明,尚未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书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