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桂青与陆登林、圣有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青,陆登林,圣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郭桂青。被执行人陆登林。被执行人圣有梅。申请执行人郭桂青与被执行人陆登林、圣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陆登林、圣有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桂青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4月4日起至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圣有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1011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圣有梅当庭兑现2万元(已兑现),2016年2月底兑现1万元;2016年3月底兑现1万元;剩余部分待陆登林出现后设法解决。陆长高对上述还款担保4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