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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付顺与林州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顺,林州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保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15号原告王付顺,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州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付全昌。被告张保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顺诉被告林州东城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张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