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智某某与胡某甲、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某某,胡某甲,陈某某,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50号原告智某某,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光涛,河南省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女,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胡某甲之母。被告胡某乙,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胡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智某某诉被告胡某甲、陈某某、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智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