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01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商丘广宇面业有限公司、柘城县昌亚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商丘广宇面业有限公司,柘城县昌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1337-2号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高向阳,职务:经理。被告商丘广宇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经理。被告柘城县昌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广宇面业有限公司、柘城县昌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广宇面业有限公司、柘城县昌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广宇面业有限公司、柘城县昌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广宇面业有限公司、柘城县昌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170元。由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尊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