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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史金峰与史学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峰,史学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24号原告史金峰。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学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峰诉被告史学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金峰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