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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锦杰、潘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杰,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016号申请执行人陈锦杰被执行人潘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10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志(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5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