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生富与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富,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038号原告:周生富,居民。被告: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1号综合商城6栋303室。法定代表人:商世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周生富诉被告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被告已和解,故原告周生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周生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