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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生富与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富,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038号原告:周生富,居民。被告: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1号综合商城6栋303室。法定代表人:商世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周生富诉被告江苏元璞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被告已和解,故原告周生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周生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