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北京通圣航物资���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百纳维信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宁园家具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汤国辉,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2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关辉。被执行人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1至2层118号。法定代表人霍智东。被执行人北京市百纳维信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路口西侧北京维信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志峰。被执行人北京康宁园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西巷15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帅。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燕,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国辉、王小艳、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百纳维信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0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汤国辉、王小艳、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百纳维信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贷款本金人民币二千三百万元整。二、被执行人汤国辉、王小艳、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百纳维信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且实际执行的逾期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权利人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国辉、王小艳、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百纳维信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6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秀 山审 判 员 曹 学 昱代理审判员 吕 艳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