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羊少剑、王文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羊少剑,王文忠,孙林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081号原告: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徐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应佳俊,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羊少剑。被告:王文忠。被告:孙林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羊少剑、王文忠、孙林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先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灵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