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某等与朱某2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1,朱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503号原告许某,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朱某1,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2,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朱某1诉被告朱某2继承纠纷一案,二原告主张西城区虎坊路15楼③-地-15号房屋系许某与其夫朱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朱某3的遗产份额应依法进行继承分割。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朱某4等人诉许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在该案中,朱某4等人主张西城区虎坊路15楼③-地-15号房屋系尹某的遗产,应归其继承人共同所有。本院认为,本案需以上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法本案应暂时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新颜审 判 员 曹 群代理审判员 苑丹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