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74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7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邝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