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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74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7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邝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