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菁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菁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96号申请执行人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菁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菁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菁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菁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菁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入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