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新疆卓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唐守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卓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唐守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39号原告:新疆卓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阎俊,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守彩,女,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靖,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审理了原告新疆卓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守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守彩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纠纷由昌吉市人民法院仲裁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芳草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新疆卓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守彩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第十条中约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同意由昌吉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实际昌吉市没有仲裁委员会,双方约定的管辖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芳草湖,故该案应由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守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