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徐圣德,童素娟,余仁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150号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武强路31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邵树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昌华,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碧云天3-3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徐圣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碧云天3-4号104室。法定代表人:徐圣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里商乡里阳村。法定代表人:徐圣德。被告:徐圣德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童素娟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仁利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徐圣德、童素娟、余仁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94220元及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童素娟、徐圣德、余仁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7.7‰;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逾期还款,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童素娟、徐圣德、余仁利各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函》,承诺为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贷款分别确定,即各笔贷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贷款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庭审中,原告自认2015年7月20日前的利息已经付清。2015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次日,原告向该所交纳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按月利率17.7‰计算的利息34220元。二、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100万元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徐圣德、童素娟、余仁利对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38元,减半收取736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69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徐圣德、童素娟、余仁利连带负担。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徐圣德、童素娟、余仁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38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徐小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