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志巧诉刘洋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388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