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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春录、刘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录,刘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月刚,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录与被执行人刘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标的已经协商解决,刘春录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麻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