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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296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帅建红、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