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新乐卫计局与刘锋、梁玲玉计生行政非诉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锋,梁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锋,男,1990年12月生,汉族,新乐市西义合庄。被申请执行人梁玲玉,女,1989年1月生,汉族,新乐市西义合庄。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计育征字(2015)08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新计育征字(2015)08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计育征字(2015)08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张增奇代审 判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