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建武与湘潭昭山石金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武,湘潭昭山石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武,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湘潭昭山石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石金村(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刘勇。申请执行人陈建武与被执行人湘潭昭山石金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申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375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16)第10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湘潭昭山石金建材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陈建武工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