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雪梅、陈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特17号申请人:徐雪梅,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陈娟,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徐雪梅、陈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徐雪梅、陈娟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徐雪梅、陈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