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以馨,奈体芬等与陆春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馨,奈体芬,张明富,陆春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894号原告张以馨,女,彝族。原告奈体芬,女,汉族。原告张明富,男,彝族。被告陆春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馨、奈体芬、张明富诉被告陆春红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以馨、奈体芬、张明富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馨、奈体芬、张明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张以馨、奈体芬、张明富承担。审 判 长 吕忠明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