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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自强、全玉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自强,全玉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24号原告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区永定路欣业家园欣兴阁。法定代表人林标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书生,居民,系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自强,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全玉蓉,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告郑自强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自强、全玉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偿还了原告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符 军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