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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成与被告福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成,福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446号原告王美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耀龙、周东阳,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国良,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成与被告福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凯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