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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魏守兆、崔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魏守兆,崔德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31127(1-1)。负责人:周永龙,该支行行长。被告:魏守兆,1975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崔德荣,1971年9月2日出生,系魏守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魏守兆、崔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