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衡海南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海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168号原告衡海南。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程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海南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海南于2016年2月15日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海南撤回对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海南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 � 杨 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