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终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锋华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丹阳市锋华模业有限公司,王金华,王美凤,王宇峰,史丽丽,江苏锋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红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0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杏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地址镇江市中山西路102号。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锋华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峰,男,汉族,1983年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3********,住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界牌新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丽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锋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宇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红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丹阳市锋华模业有限公司、王金华、王美凤、王宇峰、史丽丽、江苏锋华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红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