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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醒与陈伟、程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醒,陈伟,程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6号之一申请人王醒,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伟,男,1977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道艳,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伟、程道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道艳名下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