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醒与陈伟、程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醒,陈伟,程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6号之一申请人王醒,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伟,男,1977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道艳,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伟、程道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道艳名下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