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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韩兴安与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韩兴安。委托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上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兴安诉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12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兴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伟、被告温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春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兴安诉称,其2008年5月进入被告处从事卷绕班长职务,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7天。2011年11月2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12月23日。2014年11月3日,被告无故撤销原告班长职务,单方面将原告调整至保安岗位工作,并对原告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同)罚款。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并无依据,且无权单方面变更原告工作岗位,要求撤销处罚、回原岗位正常上班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一、裁定被告调整原告工作岗位、罚款2,000元违法,恢复原告卷绕班长职务;二、裁定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0月工资6,000元;三、裁定被告支付平时加班工资56,441元;四、裁定被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82,096元;五、裁定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11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恢复原告工作岗位,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工资42,000元。被告温龙公司辩称,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裁定被告调整原告工作岗位、罚款2,000元违法和变更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已不是班长职务,撤销其职务合理,且该职务已有他人替代;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均已结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5月至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原告在被告处纺丝部门担任卷绕班长;温龙公司根据工作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韩兴安的实际工作情况(专业、特长、能力、体力、表现等),可以调整韩兴安的工作并按调整后的工作重新确定韩兴安的薪资待遇;如韩兴安不同意调整,视为韩兴安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作韩兴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签署劳动合同告知书为合同附件。同年12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年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韩兴安在温龙公司担任卷绕班长职务;温龙公司保证韩兴安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温龙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韩兴安应当服从,温龙公司安排韩兴安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韩兴安的月的工资为按计件计算(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全年平均低于该标准的,温龙公司按该标准补足),温龙公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次月20日。签署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一、职工手册。其内容包括……奖惩制度……应聘人确定:聘用人已在2014年2月7日告知我方上述事实,我方已了解告知书所提示文件的所有内容,并表示接受。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奖惩制度第五十三条第12项规定,对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它案原告韩兴安等人在工作时间至被告处一楼办公室找副总经理,但未果。2014年11月3日,被告处出具通告,载明:鉴于纺丝甲班班长韩兴安于2014年10月31日上午,组织带领10多名不知真相的员工,在公司一楼办公区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极其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撤销其班长职务,调至保安岗位工作,同时给予罚款2,000元。同年11月4日,被告处出具门卫室人员值班表(11月份),原告被安排至门卫室工作。之后,原告未再至被告处工作。2014年11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温龙公司:一、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二、支付2014年10月的工资6,000元;三、支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平时加班工资56,441元;四、支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82,096元;五、支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节假日加班工资14,110元。2015年1月28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讼来院。另查明,根据原告签名的被告的工资发放表(计件),原告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每月实付工资为两笔,分别为:2,545.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97.3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59.84元、休息日工资537.50元、应扣项目201.98元)+1,810.6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17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93.6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39.44元、休息日工资354.25元)、2,574.2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5.6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55.67元、休息日工资600元、应扣项目181.43元)+1,117.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85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265.86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2.57元、休息日工资243.29元)、2,560.2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5.6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5.67元、休息日工资300元、节假日工资200元、应扣项目195.38元)+1,582.5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206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76.5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89.40元、休息日工资172.29元、节假日工资114.86元)、2,570.7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8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90元,其中休息日工资450元、节假日工资540元、应扣项目219.21元)+2,342.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11.2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31.16元,其中休息日工资377.80元、节假日工资453.36元)、2,530.1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9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98.5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48.54元、休息日工资650元、应扣项目218.39元)+2,356.6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72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84.6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27.36元、休息日工资557.33元)、2,809.1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0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28.8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63.46元、休息日工资370.37元、节假日工资148.15元、年假补贴246.91元、应扣项目219.78元)+968.2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639.32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28.8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84.22元、休息日工资118.39元、节假日工资47.36元、年假补贴78.93元)、2,766.4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98.85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98.85元、休息日工资544.44元、节假日工资155.56元、应扣项目232.37元)+1,418.0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993元、加班及其它工资425.0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94.03元、休息日工资257.44元、节假日工资73.56元)、2,807.4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0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80.43元,其中休息日工资802.17元、节假日工资178.26元、应扣项目222.95元)+1,072.3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725.4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46.93元,其中休息日工资283.85元、节假日工资63.08元)、2,771.6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48.9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34.71元、休息日工资614.29元、应扣项目227.31元)+1,249.1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895.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53.62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97.76元、休息日工资255.86元)、2,802.0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9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64.7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39.08元、休息日工资625.71元、应扣项目252.78元)+2,042.5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64.3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78.22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9.85元、休息日工资418.37元)、2,743.8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09.28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57.55元、休息日工资506.90元、节假日工资144.83元、应扣项目265.46元)+2,294.50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01.2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93.30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96.38元、休息日工资386.50元、节假日工资110.43元)、2,775.2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9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104.3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60.82元、休息日工资566.13元、节假日工资377.42元、应扣项目279.08元)+2,385.6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23.05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62.5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25.61元、休息日工资442.18元、节假日工资294.78元)、2,811.8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2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876.71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69.82元、休息日工资606.90元、应扣项目264.89元)+2,221.5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88.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33.0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94.82元、休息日工资438.21元)、2,776.4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05.54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81.35元、休息日工资624.19元、应扣项目279.05元)+2,384.1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77.58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06.5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19.53元、休息日工资487.04元)、2,802.7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41.38元,其中休息日工资651.72元、节假日工资217.24元、节日补贴72.41元、应扣项目238.65元)+1,584.8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094.3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490.55元,其中休息日工资339.61元、节假日工资113.20元、节日补贴37.73元)、2,809.36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04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41.70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02.65元、休息日工资485.71元、节日补贴129.52元、年假补贴323.81元、应扣项目272.34元)+2,290.8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16,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74.38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76.31元、休息日工资361.07元、节日补贴96.29元、年假补贴240.71元)、2,801.9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16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44.5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47.82元、休息日工资696.77元、应扣项目302.60元)+2,570.6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788.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82.1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05.20元、休息日工资576.94元)、2,939.1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25.21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89.21元、休息日工资552元、节假日工资184元、应扣项目286.07元)+1,749.7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247.8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01.95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02.65元、休息日工资299.47元、节假日工资99.82元)、2,998.5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35.5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42.43元、休息日工资634.48元、节假日工资158.62元、应扣项目337.01元)+2,340.82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614.1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726.72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70.13元、休息日工资445.27元、节假日工资111.32元)、3,008.1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20.8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45.24元、休息日工资615.12元、节假日工资160.47元、应扣项目312.70元)+2,112.3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63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49.3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6元、休息日工资391.27元、节假日工资102.07元)、2,959.99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60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0元,其中休息日工资650元、应扣项目290.01元)+1,856.25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485元、加班及其它工资371.25元,其中休息日工资371.25元)、2,943.5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27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94.26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24.98元、休息日工资769.28元、应扣项目320.68元)+2,249.03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64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85.0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55.01元、休息日工资530.02元)、2,970.3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3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927.97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340.47元、休息日工资419.64元、节假日工资167.86元、应扣项目307.66元)+2,104.88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509元、加班及其它工资595.88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18.63元、休息日工资269.46元、节假日工资107.79元)、3,003.01元(构成为:计件工资2,250元、加班及其它工资1,057.43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211.10元、休息日工资516.06元、节假日工资330.28元、应扣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304.42元)+2,043.04元(构成为:计件工资1,389.85元、加班及其它工资653.19元,其中正班加班工资130.40元、休息日工资318.77元、节假日工资204.01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249.30元;在原告2014年10月应发工资中,被告以原告聚众闹事扣除罚款2,000元,实发3,046元。还查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奉人社工时审(2013)第0311号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载明:被告处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止,操作工、门卫、驾驶员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被告考勤,原告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工时如下:240小时(其中平时加班13.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25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13.36小时、周末加班72小时)、25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37.36小时、周末加班36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240小时(其中周末加班60小时、节假日加班36小时)、32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49.36小时、周末加班108小时)、32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2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61.36小时、周末加班84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276小时(其中周末加班108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36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336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348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84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7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61.36小时、周末加班108小时、节假日加班36小时)、348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37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97.36小时、周末加班108小时)、232小时(其中周末加班72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25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25.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372小时(其中平时加班85.36小时、周末加班120小时)、300小时(其中平时加班49.36小时、周末加班72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48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6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44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3.36小时、周末加班92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192小时(其中周末加班48小时)、360小时(其中平时加班71.36小时、周末加班122小时)、336小时(其中平时加班97.36小时、周末加班60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327小时(其中平时加班61.36小时、周末加班75小时、节假日加班24小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通告、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工资发放表(计件)、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员工考勤表、记账回执、视频光盘、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及本院所作的调查笔录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对被告提供的《签署劳动合同告知书》、员工手册与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提供的9月份甲班工资明细表,因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应付计件工资汇总表,因原告不予确认,且欠缺证明力,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供的工作情况,因证人未出庭,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诉讼过程中,被告核实计算原告加班工资的方式如下:1、正班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应付计件工资汇总表上的合计)÷对应生产工时(考勤表上的工时合计)×0.5×正班加班工时(考勤表上的正班加班工时);2、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应付计件工资汇总表上的合计)÷对应生产工时(考勤表上的工时合计)×1×休息日加班工时(考勤表上休息日加班工时);3、节日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应付计件工资汇总表上的合计)÷对应生产工时(考勤表上的工时合计)×2×节日加班工时(考勤表上节日加班工时)。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被告确定的工作定额、计件报酬标准。而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原告的小时工资,其中2013年4、7月的小时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于原告该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平时加班工资差额176.0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75.2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1.76元。对于其余月份的加班工资差额,原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非属本院处理范围,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故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其中2014年10月的工资,原告扣除罚款的依据不足,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月工资差额2,000.05元;对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其中原告主张其自2014年11月3日晚上工作至2014年11月4日上午八时,而被告对此未提供考勤依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对于给付工资的标准,本院按照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平均小时工资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72.90元,然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含个人部分249.30元,超过了被告应付原告的工资,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上述工资;对于其余期间的工资,虽然被告对原告的调岗并不合理,但原告仍应出勤,而原告并未出勤,亦未提供劳动,原告虽主张系被告阻拦其至原岗位工作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其余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兴安2014年10月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5元;二、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兴安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176.04元;三、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兴安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175.20元;四、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兴安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41.76元;五、驳回原告韩兴安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温龙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燕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士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