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相忠,刘长华,齐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忠,刘长华,齐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379号原告:张相忠,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赵屯村四组。被告:刘长华,女,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赵屯村六组。被告:齐步军,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赵屯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忠诉被告刘长华、齐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相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