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良英与王国瑞、薛美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英,王国瑞,薛美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563号原告陈良英,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邢福乐,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晶燕,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国瑞,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美珠,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英与被告王国瑞、薛美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良英承担。审 判 长 陈少融人民陪审员 薛艳峰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黎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