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家春与万宏萍、兰小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春,万宏萍,兰小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20号原告梁家春,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万宏萍,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兰小姬,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家春与被告万宏萍、兰小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万宏萍、兰小姬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万宏萍、兰小姬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区XXX。二、查封被告万宏萍、兰小姬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区XXX。二、查封原告梁家春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