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台州市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与台州国机银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恒泰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国机银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14号之一原告:台州市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浦口村。法定代表人:蔡岳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汪光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台州国机银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丰路1009号4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国机银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恒泰机电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恒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保全费2330元,合计5695元,由原告台州市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