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与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任道江,张莉,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3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84号。负责人:张娣,行长。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任道江。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办事处同舟路。法定代表人:XX。被告: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2703号。法定代表人:任道江。被告:任道江。被告:张莉。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法定代表人:马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诉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任道江、张莉、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任道江、张莉、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4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任道江、张莉、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4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