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牟有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有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407-3号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男,56岁。被执行人XX,男,37岁。本院在执行牟有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