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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9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立案受理。2016年02月15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