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春兰申请执行田波、曹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兰,田波,曹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兰。被执行人:田波。被执行人:曹莉莉。申请执行人吴春兰与被执行人田波、曹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曹莉莉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莉莉存款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