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戴华与侯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戴华,侯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苏0623民初332号原告陈戴华。被告侯亚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戴华与被告侯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戴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戴华撤回对被告侯亚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