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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戴华与侯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戴华,侯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苏0623民初332号原告陈戴华。被告侯亚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戴华与被告侯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戴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戴华撤回对被告侯亚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优丽 百度搜索“”